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怎么追讨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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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债权人追债有两种途径:如债务是夫妻共同责任,债权人可起诉双方共同偿还;如债务仅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本人追讨。若双方无法协商,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怎么追讨

一、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怎么追讨

债务人离婚之后,债权人可以采用如下几种途径对其所欠债务进行索偿: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这对夫妻双方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是该笔债务仅仅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只得向他本人寻求法律救济,请求他独自承担偿还义务。倘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债权人可考虑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累积负担的债务,依据法律规定,理应由双方共同对其进行偿还。

共同财产无法全额抵消该等债务,或是财产被分为各自所有,此时则需要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清偿;倘若未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最终便由司法部门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共同偿还”责任并非简单的部分还款,而属于连带的清偿责任。

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他们都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的全部或部分。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都享有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请求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权利。

此外,这种权利并不局限于夫妻应分担的债务份额,同时也不取决于债务人责任的履行顺序。

因此,只要其中一方的财产无法完全偿还债务,另一方就必须承担起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怎么追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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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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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方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孩子上大学或老人治疗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深造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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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方赌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孩子上大学或老人治疗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深造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夫妻共同债权,一方是否可以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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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性: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或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了孩子上大学或老人治疗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出国深造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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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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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如参加他人婚礼送出礼金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贷款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如丈夫炒股所欠债务,协商后妻子愿意共同承担的。综上所述,一方因为赌博欠下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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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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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做如下划分: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为支付生活必需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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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一方是否应该追讨
[律师回复]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 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 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 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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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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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怎么追讨
离婚后,债权人追债有两种途径:如债务是夫妻共同责任,债权人可起诉双方共同偿还;如债务仅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本人追讨。若双方无法协商,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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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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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追讨欠款
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追债时,需要明确债务的归属:是共同债务还是单方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那么可以用共有财产来偿还。关键是要保留证据,比如合同、借据、资金记录等,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和数额。追债的途径有很多种,比如协商、调解或者诉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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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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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闺蜜和他老公结婚五年了,前几日,闺蜜查出自己患癌症了,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家里老人孩子都需要养活,她老公以自己的名义去借款了,请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2)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2、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
  
(2)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担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
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一、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或者该借贷财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体来说包括: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这里所说的为家庭共同生活是指所负债务应当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类似为购房负担的债务。其不仅包括衣食住行,还包括教育投资。
2、婚前买房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债务应当转化为共同债务;婚前购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所负债务应当是个人债务,但是当该房产或其变卖的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时,基于该房产的个人债务转化成共同债务。
3、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夫妻生活中有以夫妻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也有以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前一种所负债务当然为共同债务,后一种只要用于家庭生活,则生产经营中负担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4、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7、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文中都有详细的介绍。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夫妻不能以离婚的方式来逃债。不过,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来承担莫须有的债务,这显然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如果您在现实中遭遇对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不要盲目承担,应对这笔债务进行鉴定,如果您不知道怎么辨别,不妨寻求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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