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若亡夫尽责、遗孀需要照顾孩子学业发展,则其养育权常移交于亡父之妻。
然而,若亡母存在诸如罹患重症这样的严峻情形,以致无法有效地照顾孩子,那么,孩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便负有抚养义务。在父亲逝世后,无论其是否离异或者再婚,孩子应当被母亲所监护抚养。然而,若这一母方由于某些原因而选择放弃这一抚养权利,则她必须承担提供抚养费用的责任。倘若双亲均已去世,在其经济状况允许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应该有人为那些父母已亡或无力抚养他们孙子孙女、外孙外女的未成年人承担起抚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父母离婚父亲死后房子归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逝者在生前已制定有效遗嘱,其财产应依据遗嘱中所设定的顺序及份额进行分配;若是未制定任何合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则将依循法例,遵循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伴侣,孩子以及至亲的长者们,也就是他们的再轮到儿孙满堂的兄弟姐妹们,这也就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在此基础上,继承秩序应当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规则开始,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优先权。
若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场,此时便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以此顺序获得遗产。
同时,不论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间所继承的份额应遵守平等原则,然而若各继承人同意此方式,继承的份额也可不必做到绝对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母离婚父亲死了孩子的抚养权给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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