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立案了,还需要联系法官吗
在启动并获得强制执行立案批准后,当事人即会获得具体的案件编号。一般来说,在立案通知上便会明确列出执行官的姓名,以便于当事人随时与执行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若法院尚未安排好执行官,当事人可在收悉立案通知后数日之内拨打立案庭的服务热线或致电法院总机咨询执行官的联络方式。这些信息都可通过前往法院官方网站的相关板块进行查询。一旦案件成功立案,当事人有权主动联系执行官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请注意,由于法院的工作负荷较大,案件处理进度可能相对较慢。为了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当事人可以自行向执行官提供有关财产线索的信息。一旦执行官核实无误,即可立即启动执行程序,从而加速案件的审理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强制执行立案后主动执行对征信影响吗
通常情况下,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会对个人信用报告产生负面影响。
然而,如被执行人在此前因失当行为已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那么,在相关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的第五个年份之后,信用调查机构将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删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立案了,还需要联系法官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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