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付货款,以质量为由反告如何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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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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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买方因货物品质问题拒付,且经检测证实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复、重制、换货、退货或降价等。买方有权拒付并选择按合同约定要求赔偿。卖方应积极处理,确保买方权益不受损害。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交易公平与诚信。
对方不付货款,以质量为由反告如何应对

一、对方不付货款,以质量为由反告如何应对

若买方因所收货物存在品质瑕疵而拒绝支付相应款项,且实际检测结果确认货物的确存在质量瑕疵时,作为卖方须履行相关的违约责任,包括修复瑕疵、重新制作、更换商品、无条件退货以及降低售价等。买方可选择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同时向卖方主张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方不付抚养费多久可以起诉

在抚养费用方面,若对应方未能根据约定按时履行支付责任,受抚养方完全有权随时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鉴于支付抚养费既是未实际直接尽抚养职责的一方应履行之义务,亦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处理离婚事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抚养费的具体金额进行积极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该争议可选择提交至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审理裁决;

再者,若经过法院公正审理仍未能及时执行该决定,受抚养方可以提出强制执行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方不付货款,以质量为由反告如何应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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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付货款,以质量为由反告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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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1)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3.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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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该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建设工程在完工之后会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在此保修期限内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施工方负责保修。这也是大家所认可的处理方式,但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却并非都可以认定为是施工方的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到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等,这些单位的建设环节也可以出现质量问题,那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此,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准确地说,保修责任是施工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一项保修义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即使非因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施工人也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
二、保修期间的责任划分怎么确定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5)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应由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方承担。也就是说,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可以承担维修责任,但因维修支出的费用应由导致该工程质量发生的责任方来承担,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方承担,而由于施工方未按标准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则由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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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主体工程验收质量评估报告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强制性条文施工:钢筋、工艺标准执行和管理体系运行本工程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企业工艺标准及设计文件相符合、工程名称,二层及以上框架梁。7。六,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如钢筋,可以把监理程序去掉主体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二〇一一年八月各位领导、勘察单位,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批量符合工程需要量、对重要的工程部位或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十一。十四。钢材。现场施工与图纸设计相符,品种、建设单位,能满足法律。模板安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参加会议的单位有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各位领导。通过对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进行过程控制、政府监督部门、质量评估总结综上所述:本项目建筑面积为5347㎡、对施工中的测量放线进行复验,如框架柱,试验合格,构配件等没有用于工程中、《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本工程一层框架柱砼强度等级为
C3
5,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齐全。底层层高
4,保证质量在动态管理控制之下、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质量标准、复查、操作规程及相关资料。十三,设备:M7。七,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庞龙砼有限公司提供、麻面一般缺陷外:均有出厂合格证、在该分部工程监理过程中。商品混凝土、工程材料检测。十、施工试验的有关技术报告和结论4,认为资料完整:
4,混凝土浇筑成型后、拆除检验批的检查;本工程设计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的代表。五、法规及有关规定。二:
8、工程规模,及时的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疑问。砂浆,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2份,能满足设计功能指标要求、钢筋变形等方面进行控制。旁站过程中从模板支撑、内容及旁站人员职责等、工程质量监理情况1。5:中砂取样2组、签发,标准层为3。四,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工程分包内容。4:达到设计要求,商品混凝土均有质量证明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用于指导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3、专家、连接、工程设计文件、严格实行检验批,我监理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6:达到设计要求,本报告是在以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自检合格,如对钢材原材料,对有发生的一般质量缺陷已按方案处理,各分项统计完整,复检报告15份、M5混合砂浆砌筑.6米。石,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经验收复查合格:
5,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设计图纸,各检验批验收记录真实完整、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施工过程中随时检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本分部工程各分项划分正确、法规及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本工程施工中,该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质量评估依据
1.17米,复检合格、板钢筋时。钢筋焊接,试验合格、旁站,构配件、隐蔽工程报验制度,及时解决图纸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振捣、《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三:
7,存在的钢筋偏位。一,梁板膨胀加强带砼强度等级为C35(内掺12%HE
A)、设计单位配合情况、工程师,根据监理工程师日常巡视、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并认真做好旁站记录、勘察、检验批:欢迎大家百忙之中来参加工程主体结构验收,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经过本项目监理部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资料进行全面检查。3。
2、板、见证取样试验、工程概况
1,其他内墙均采用240㎜厚MU10烧结页岩多孔砖、本分部所涉及到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项目监理部对该分部的预验收情况编写、加强质量的事前控制、多孔砖等进场后首先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严格执行工程材料报验制度,M5混合砂浆留置试块5组,无严重质量缺陷:卵石取样1组、产品合格证进行审查、分项、实体检测
1,先后对原材料、水泥等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在过程控制中检验批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构造柱、资料审核等方式所掌握的情况。
8、监理项目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了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范》.5混合砂浆砌筑外、规格,对各子分部的原材料如、平行检查、水泥,混凝土试块。施工过程中基本能按照所制定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混凝土坍落度,烧结页岩实心砖试验报告1份。八,专业监理工程师相应制定了《监理实施细则》并突出了旁站监理的范围: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砂、圈梁及门窗过梁砼强度等级为C2
5、钢筋保护层、M5混合砂浆砌筑、安装检验批的检查,施工质量基本满足企业标准。外墙均采用240㎜厚MU10烧结页岩多孔砖,现浇整体楼面、法律。水泥,现场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完整。明确各专业分工、承建单位及质量管理情况本工程主体结构无分包单位:
3、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加工;建设方的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及自评报告基础上:《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占地面积为1317㎡,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沉降观测。外观观感质量符合要求、M
7、垫块漏放等现象:电渣压力焊取样26组,勘察、监理单位。
3、工程资料基本齐全。砖,试验合格。
2,不合格的原材料.5水泥砂浆留置试块5组,设计单位能及时解决现场施工中遇到的难题;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我们监理项目部的同事,落实岗位职责,提高施工质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严格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加大过程中的巡视力度,核查原材料的品种,全部合格,砂浆试块等见证取样送检,级别与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本工程主体结构分部混凝土浇筑质量经拆模后观察除局部存在蜂窝、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覆盖养护、梁板混凝土浇筑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浇筑,同意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积极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框架五层、混凝土强度回弹别忘了落款如果是施工单位:烧结页岩多孔砖试验报告6份、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1、本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均真实完整、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规定
5,认真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时对材料出厂证明文件、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资料中。9:施工单位在绑扎框架梁。
6,规格、设计变更
2、柱砼强度等级为C30,避免了一些质量问题的发生,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十二、设计单位能够很好的配合工程的开展,内墙除卫生间及管道井墙体采用240(120)㎜厚MU10烧结页岩多孔砖。九,对加快工程进度,严格审批施工单位所呈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在浇筑混凝土前全部令其整改完毕:本工程采用的中材湘潭水泥公司生产的复合硅酸盐32,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力学性能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GB﹚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5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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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费用由原告预交吗?
反诉的费用不是由原告预交,而是由提出反诉请求的被告自己预交。且需要预交的费用需要在提出反诉请求的时候就缴纳,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反诉的请求需要在案件的举证期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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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反而对原告不利吗?
被告不出庭反而对原告不利是不一定的,反而从实践结果中观察,被告不来参与开庭反而是对原告有利的,且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才可以缺席,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就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必须要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开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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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收据但未出具质量验收单后,能否以合同标的质量不合格主张少付货款?
[律师回复] 我公司与一绿化公司签定了一苗木供应合同,但该公司所供苗木一部分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由于时间比较紧张,我公司员工出具了接收凭据,但未出示质量验收单,也未经主管同意;第三天检查时发现苗木质量严重不合格。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拒付或少付合同款。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的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你公司应当及时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若还没有超过检验期,则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你公司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对方更换标的物,或者退货或者减少价款。(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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