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嫖娼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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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职人员若犯嫖娼,将受拘留十日至十五日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者,拘留五日以下或罚款五百元以下。公共场合拉客招嫖同样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可能面临开除等严厉处分,嫖娼行为将上报工作单位。引发社会关注将可能导致被开除。
公职人员嫖娼如何处罚

一、公职人员嫖娼如何处罚

身为公职人员,若犯下嫖娼行为,将被处以十日至十五日之间的拘留处罚,同时可并处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内;情节相对轻微者,则仅需接受五日以下的拘留或是罚款数额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此外,倘若在公共场合进行拉客招嫖行为,同样将面临五日以下的拘留或罚款金额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公职人员还可能遭受开除等严厉处分,甚至包括免职在内,并且其嫖娼行为将会上报至其所属的工作单位。若公职人员因嫖娼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通常情况下将面临被开除的严重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职人员嫖娼处罚开除是否合法

针对公务员涉及嫖娼事宜的情况,其将受到与之相符的治安管理惩罚;

同时,根据相关法规的硬性要求,如若发现公务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等不良行为者,或甚至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都将被处以撤职或开除的严厉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于公务员群体来说,倘若触碰到了嫖娼的红线,那么将有可能受到为期十天至十五天的行政拘留以及相应的罚款处罚,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内;然而,若情节相对轻微,也会面临到五天内的短期拘留或者罚款金额不超过五百元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拉客招嫖活动,同样会面临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金额不超过五百元的惩罚。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还可能遭受开除等严厉的纪律处分,而嫖娼行为将会被报告给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如果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那么这无疑将对当事人的职业生涯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其被直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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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查处的部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是指将公安机关行动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告知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手段包括各种传递消息的途径,如打电话、发信息、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等。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都属于营利性的服务行业,以来,我国这类服务行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人抵御不健康生活方式的能力不强,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便在这些营业场所提供,提供赌博、吸毒条件等非法经营活动,并与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相勾结,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查处时,这些行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逃避法律追究。对这类通风报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对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活动中遇到的类似影响执法的情况,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活动时,上述单位的人员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是通风报信的行为“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如果公安机关查处行动的消息是从公安机关有关人员那里得知的,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通风报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关人民警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人员为嫖娼,卖淫,嫖娼犯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规定的“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查处的部署阶段,也包括实施阶段。“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是指将公安机关行动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告知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手段包括各种传递消息的途径,如打电话、发信息、事先约定的各种联系暗号等。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都属于营利性的服务行业,以来,我国这类服务行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人抵御不健康生活方式的能力不强,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便在这些营业场所提供,提供赌博、吸毒条件等非法经营活动,并与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相勾结,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查处时,这些行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使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逃避法律追究。对这类通风报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对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活动中遇到的类似影响执法的情况,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查处“吸毒、赌博”活动时,上述单位的人员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是通风报信的行为“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如果公安机关查处行动的消息是从公安机关有关人员那里得知的,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通风报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关人民警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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