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未能按照银行规定连贯三个月或更为更长期限地全额支付最低还款额的情形,银行有合法权力向司法机构发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通常并不倾向于在持卡人首次出现拖欠行为之时便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首先与持卡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倘若持卡人在接获催告后仍未按约还款,或是无法联络到本人,银行方将依法采取诉讼措施。在此需特别指出,尽管银行享有在信用卡透支逾期逾越三个月之际向法院申请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力,但是在实践环节中,银行往往并不会轻易行使此项权力——由于诉讼所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故银行通常会选择在持卡人拖欠款项数额巨大且经过多次催缴无果、无法与其取得有效沟通的极端情况下,才会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途径敦促持卡人尽快偿还所欠债务。
当然,如果持卡人在逾期期间持续保持还款行为,那么银行通常会放弃对其提起诉讼的念头。然而,即使持卡人因持续还款行为而避免了被银行起诉,但若短期内无法完全清偿所欠债务,长期拖欠亦非明智之举。因此,我们建议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的持卡人积极寻求与银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逐步偿还债务,同时也可尝试提出停止计息并将欠款余额挂账处理的申请。若银行已正式启动诉讼程序,持卡人应尽快筹措资金,全额偿还所欠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法院尚未正式立案审理,银行亦可能会撤销诉讼请求。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广大信用卡用户务必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足额还款,切勿轻易产生逾期记录,以免给个人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信用卡逾期了怎么办会造成什么后果
在持卡人享受信用卡消费便利之后,其逾期未予偿还欠款的状况,可能导致其步入刑事法律轨道,即构成信用卡诈骗活动。假如行为人明晰自身没有足够资金清偿债务额度且有意借此占有对方财产,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量达到较大规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乃至拘役处罚;
同时,还需支付至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如果涉案金额更为庞大或者存在其它严重的情节,例如有非法催收贷款,那么罪犯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须承担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若信用卡持有人面临连续三个月无法支付最低还款额的困境,各家银行便具备了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的权力。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银行往往倾向于先行尝试与欠款方进行沟通,以期促使对方主动偿还所拖欠的款项。唯有当持卡人所拖欠的金额庞大且经过多次催收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或者是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银行才会慎重考虑采取诉讼手段。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广大持卡人能够积极地与银行展开协商,寻求通过分期付款等方式逐步偿还债务,从而避免陷入长期拖欠的困境。倘若银行已经启动了诉讼程序,那么持卡人应当立即着手偿还债务,以防止自身的信用记录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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