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多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凡选择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罪犯,其基准刑将有机会降低最低30%。
具体来说,对于此类罪犯,我们需要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及其严重性、罪行的轻重程度、他们在哪个阶段和程度上选择了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所带来的价值以及他们的悔罪表现等等因素。在这些因素中,如果罪犯具备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那么他们的基准刑将会有可能被降低至60%以下。而对于那些犯罪较轻的罪犯,他们的基准刑甚至有可能被降低到6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量刑情节并不做重复计算。
关于“认罪”的理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且诚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只要他们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只是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都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罪,仅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话,全案将不能被视为“认罪”,也就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对于他们如实供述的那部分,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而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从宽处罚。
至于“认罚”的理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实意地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在侦查阶段,“认罚”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做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并且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同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认罚”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认罪认罚可以取保候审吗
根据具体情形来决定是否可行。满足以下特定条件的话,是有资格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获取取保候审的权利的:
首先,涉嫌罪名可能涉及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行径;
其次,若被判定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惩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中,对于那些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罪犯,其基础刑期可以相应地减少至少百分之三十的量刑幅度,这是经过严格考究并综合考虑到犯罪性质、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罪犯的悔罪表现等等多个层面来决定的。此外,如果罪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积极退赃退赔等情况,这些都是可以作为酌情减轻刑事处罚的考虑因素之一,但是必须要明确的是,这种酌情减刑的处理方式并不能和认罪认罚制度所带来的减刑幅度相叠加。所谓的“认罪”,就是指罪犯自愿并且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而“认罚”则是指罪犯真诚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虽然在各个阶段罪犯的表现形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需要真正地做到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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