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癌症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规之规定,倘若癌症病患满足下列任意一点要求,即可申请办理保释候审手续:1.犯罪嫌疑人面临的判罚结果可能为以管制或拘役等轻罪名,或者可能独立适用附加被告人;2.嫌疑人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刑罚,但若对其实施保释候审,并不会导致其产生社会危害;3.如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且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产妇,因对其实行保释候审亦不会产生社会危害;4.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限已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需对其实施保释候审。若癌症病患的状况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且实施保释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此类病患是有资格提出保释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癌症取保候审后果有哪些
对于身为癌症患者的被告,倘若其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那么他们所面临的主要后果包括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保候审义务,例如不可擅自离开指定居所、按期前往监管机构进行报告以及严禁对证人施加任何形式的干扰等等。若被告人蓄意违背上述规定,则有可能导致其取保候审资格被依法撤销,进而被重新收押至监狱中接受强制性拘禁。与此同时,该案的司法程序将会持续推进,直至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以确定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便身患重病,只要身体状况允许,被告人仍然必须出席法庭,积极参与整个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要求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面临轻微犯罪判决、在重罪之下但其行为并不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身患重疾且难以自我护理、本人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以及在拘役结束后仍有关于案件尚未得到解决等情况的癌症患者们,他们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保释等待审理的请求。只要此种保释行为不会产生任何对社会的危害性,这些患者就具备了申请保释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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