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扣什么证件
在实践操作中,取保候审通常无需扣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件,除非特定情形下提交请求进行了司法程序的批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针对那些面临一定刑期惩罚且其人身危险性并未达到“足以发生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然而,在这条法令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需要扣押何种类型的证件。因此,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需要扣押证件,否则在取保候审的整个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件进行扣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要扣押什么
取保候审行为,作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涉及财物的扣留管制。此举实际上赋予了涉嫌犯罪人员或是被告人以非拘禁环境等待司法审判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要求他们必须坚定承诺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避免任何可能导致逃避案件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发生。在保证方式方面,常见的包括交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者提交保证书等。一旦发现有违法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出现,警方有权按照规定没收所缴纳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即为针对潜在被判处刑罚且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嫌疑犯或者被告人才会采用之一的强制性措施。然而,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需要扣押何种类型的证件,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证件扣押的。只有在经过司法程序严格审批之后,才有可能对特定的证件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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