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的明确限定,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环节之中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措施,旨在对符合特定条件状况的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实行。然而,需要明确强调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成为判定是否能够进行打官司的直接依据。其真正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在不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能够接受司法审判。若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这就意味着他们尚未被正式判定有罪,依然拥有辩护的权力以及机会。他们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积极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发表个人观点等等。为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取保候审与能否进行打官司之间并无直接关联,而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参与诉讼及打官司的权利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他们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辩护,并且积极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还能继续工作吗
通常来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能够继续正常工作的。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已取保候审的罪犯参与工作,但前提是其职业行为不会对当前案件的侦查以及审判程序产生不利影响。假设罪犯所在工作地点位于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内,他们仍然可以如同往常一样前往工作岗位进行工作。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罪犯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其次,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到案;
最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或者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若被取保候审的罪犯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那么执行机关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视情节轻重,责令罪犯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予以逮捕。对于那些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罪犯,可以先对其进行拘留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推行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不试图躲避法律责任以及司法裁决的情况下,能够顺利地接受审判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能够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更不能够因此而否定他们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权利。相反,他们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来,例如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并发表自己的观点等等。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制度并不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诉讼以及行使辩护权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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