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明确阐述,对警务部门侦办终结的相关案件,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向涉案人员及他们的辩护律师公布案件移送情况,同时要撰写起诉意见书,并附上完整的案卷资料以及相关证据,整体上移交给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细致审核和慎重决策,即是否提出公诉。由此可见,在刑事拘留期限内,警方是有权力将案件材料提交给检察院审核以决定是否提出公诉的。据此,依据现有的法律制度,警方有权在刑事拘留期间直接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刑事拘留期间强迫不休息是否违法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构成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它通常由相关的公安部门在实施调查、搜集证据等工作时,对于那些被认定为现行犯的人所采取的,旨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强制手段,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至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司法机关在案件完成侦查阶段之后,必须向涉及案件的相关人员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公开告知移送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还需要准备好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面且完整的案卷证据材料,然后提交至当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检察院会根据这些材料来评估是否有必要提出公诉。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警方是拥有权力将案件材料递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检察院能够做出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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