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不成立会被送进看守所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在特殊状况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员采取先期拘留措施。换句话说,如果某位人士被控诉犯有强奸罪行,然而经过深度的调查与侦讯过程后,并无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现有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其有罪,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名人士便不应受到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然而,即便未构成强奸罪行,倘若该名人士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犯罪活动,或者存在于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拘留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仍可依法对其实施先期拘留。因此,是否需要被送往看守所接受羁押,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满足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拘留条件。若以上情况均不成立,则通常情况下,该名人士是无需被拘留或送往看守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强奸罪不成立咋办
若一审判决未判定被告构成强奸罪,那么原告仍有权利发起上诉。上诉乃是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据法定期间依法表达其不服之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的合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士进行先行拘留。例如,当一个人涉嫌犯有强奸罪并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他/她的罪行时,原则上是不应该被拘留的。然而,如果该人还涉及到其他的犯罪活动或者存在着法定的拘留理由,那么公安机关仍然具有拘留的权力。至于是否将其送往看守所关押,则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的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满足拘留的条件。在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前提下,通常并不需要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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