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有自然人在明知他人正以互联网为工具展开严重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之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撑或协助服务,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则此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对于初次触犯法律、非法所得仅为3万元的情况,虽可视为情节较为严重,但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需结合实际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若经法院裁定,确认该行为确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范畴,依照相关法规,该名被告人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初犯获利2万如何处罚
关于初次涉及帮信罪的量刑准则,具体规定如下: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一罪行,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附加或单独缴纳罚金作为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项独立的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在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如为其他人员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或者援助,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相应的罚金处罚。至于初次涉及此类违法行为且涉案金额仅为人民币30,000元的情况,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需要由法院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裁定。若最终被认定有罪,被告人均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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