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案情并无实质性或其性质轻微到无需追究刑责时,可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且需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缘由。如若举报人对此表示质疑,可以向上诉机构申请复议。实践操作过程中,若举报人坚信自身所举报内容应被立案调查,然而公安机关却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那么举报人有权选择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监督,若发现应予立案而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情况,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解释或直接启动立案程序。人民法院在接手案件后,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要求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因此,即便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举报人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发起诉讼,以期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盗窃罪不立案的条件有几个
对于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盗窃行为而言,其未达到的条件包括:涉案金额低于法定的立案下限或情节轻微者;针对此类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施以五日至十日不等的拘留,且可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并可附加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若该类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若公安机关经审理认为某个特定案件不符合犯罪标准或者情节较轻,有权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举报人对于公安机关所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持有异议,其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申诉。而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构,负有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和支持的职责,当其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解释说明,甚至可以自行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同样地,法院在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如果确定某起案件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法责令公安机关重新启动立案侦查工作。因此,即使举报人选择了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他们仍然有机会推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从而得到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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