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方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排除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只要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了上述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出现等等,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危险驾驶罪能判刑么
在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若引发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则此类犯罪者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并进行相应的刑事审判。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下此类罪行者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此类事件已经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之一的,那么其刑期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倘若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危险驾驶罪行,且因为故意逃避责任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那么其刑期将被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即便在涉及危驾犯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管制、拘役、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以上等多种刑事处罚,并且他们在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任何威胁,那么他们仍然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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