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还有哪些手续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如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的执行期内并无任何不当行为,且遵守了相关法律条款,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后,他们理应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被退还的保证金。这无疑是解除取保候审的必要环节之一。此外,可能还需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构递交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以及确认保证金已全数退还等程序。具体的解除流程或许会因案件的特殊性及司法机关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解除取保候审还有事吗
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事儿了,而是表示负责立案调查的公安机构或检察机关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表明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因此在缺乏额外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请注意,被取消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结束。要知道,取保候审期通常只有1年,若届满之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证据以此支持对涉案嫌疑人提起公诉,警方只得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只有当接收到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具的撤案决定书时,这起纠纷才能视为圆满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未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则其在取保候审期届满之后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申请退回已缴纳的保证金。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务必提交相应的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以确保保证金得以全额回收。关于上述流程的执行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要求,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案件性质及其在司法机关内部的处理程序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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