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取保候审期间有哪些权利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内,涉嫌犯罪或者被告者有权享有的重要权利如下所述:首先是人身自由权,他们必须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合法范围内自由活动,也不会导致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其次,他们拥有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并且没有因为人身自由受限而影响到政治权利,那么他们就有资格参加选举并成为候选人。再者,他们还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他们认为当前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不适当,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例如监视居住等等。最后,如果他们对于有关机关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持有异议,他们还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所有这些权利的设立都是为了保护涉嫌犯罪或者被告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以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判几年
若在此期间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取保候审将会被撤销,并对嫌疑人实施拘留,然后对其进行多项罪名的合并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在犯罪发生前有过多次犯罪的,倘若不是需要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法院在宣判时应在各罪行的总和刑期之下,且在所有罪行中最高刑期之上,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刑期,但需注意的是,管制刑期最多不可超过三年;拘役的刑期最多不可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则不可以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实行取保候审期间,涉嫌犯罪或者作为被告人员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取保候审规定的前提下,能够维持自身的人身自由状态;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依然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以更改现行的强制措施;如果对于现有的取保候审裁决存在异议,他们有权提起申诉并要求重新进行审核。以上这些权利的设定都是为了确保他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能够有效地行使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