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五条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在被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责任与义务对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由此可见,若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为被捕者且在此期间,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慎考虑后发现其无需再继续进行羁押时,应向相关单位提出释放或实施其他替代性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此,相关部门必须确保此类状况在十个自然日内得到妥善解决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故此,在当事人经历过刑事拘留并接受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若审查结果显示无需再继续羁押,即应在此十日内由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几天能到检察院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之程序,当事人被正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通常会在拘留期内(最长为30日)被移送至当地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准。在此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检察机构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有可能将审批期限适当延长以确保更全面深入的审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决定以及实施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拘留期限是由法律专门针对两种不同情形而设定的——即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并等待其批准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时间。
具体而言,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逮捕,那么他们应在拘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审批时间则有可能被延长至30天。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实际上是上述两个时间段的总和。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日之内,如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就应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同样地,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身处捕后阶段时,人民检察院必须要对其监禁必要性实施审查工作。假如经过严谨的审查,发现无继续羁押之必要的话,那么检察院有责任于十个自然日之内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执行,并且向检察院提交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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