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倘若他们最终被裁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已执行完毕相应的刑期,那么负责执行相关事宜的司法机构就应依法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之际,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若罪犯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且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证实有罪并被判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已经完成了全部刑期的执行,那么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予以释放,同时也会通知其亲属这一喜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取保候审后如何结束
若在做出取保候审之后需要结案处理,那么依据我们的实际调查取证情况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时,决定机关会对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更改强制措施做出
最后的决策,并且他们会通过书面形式在决策日期截止之前向执行机关进行通告。对于那些没有被发现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他们可以被释放以完成结案程序;
然而,如果发现了违法行为,则需要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和结案。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无论是人民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都拥有权力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为了避免出现长期取保候审但却未进行任何结案工作,也未进行侦查、起诉、审理等环节的情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当执行机关接收到决定机关发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是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他们必须立即执行相关决定,同时也要将执行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宪法修改案第二百六十四款的明确阐述,凡是经审判判定需服刑的罪犯,在刑罚结束之后,负责执行的政府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具刑满释放证明书予以确认。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须在公正无疑的终审判决宣布生效后的第十日内,向相关执法机构递送已经判决有效的法律文件以供执行。犯罪情节严重者,如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负责执行所有刑期。而罪犯一旦全部承受完应有的刑期,负责执行的政府机构将会依法对其进行释放,同时也会通知罪犯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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