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还能私了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凡是实施犯罪行为致使受害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罪犯,在承受刑事惩罚之外,还需依据实际情况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相应的赔偿。换句话说,即便是这些罪犯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只要他们因为自己的罪行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害,那么他们仍具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即便在经受刑事拘留之后,罪犯们仍然有权利对于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必要的赔偿,只不过这并不影响到他们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刑事拘留后还会通知家属吗
通常情况下,对涉事公民实施拘留行动后,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遇通讯不便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时,若通知此类信息可能会妨碍对案件的侦查,则可以不通知相关家属。未能及时通知的原因应在拘留通知书中详细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罪犯而言,在承受刑事责任的同时,也需要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经济损失进行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即使这些罪犯已经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他们仍然负有对受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义务,而这种赔偿责任并不会因为刑事责任的存在而被免除或者减轻。换句话说,罪犯将不得不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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