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从哪日开始
自实施取保候审之决定当日起,其为准时开始进行演算,最长不能超出十二个月的界限。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调查、检控及审判工作未出现间断现象,则取保候审的期限可延续至总计十二个月为止。然而,如在此期限之内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从哪里开始的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措施会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初期启动,当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定为被告的人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时,可以由他们本身亲自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他们的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代为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所有这些申请都需要经过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三个机关的严格审批和批准后才能生效。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能够延续并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自执行取保候审决定之日始,该程序即刻启动并持续进行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定范围。若在取保候审期内,调查、起诉与审理等各个环节均保持连续性不中断,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可以延长至累计满十二个月为止。然而,如果在此期限内发现不再适宜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最高限度,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务必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关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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