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处于拘留状态的人员,若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批准的审查期限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达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最短时间内释放被拘留者的可能性主要出现在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审查批准的七个工作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几天能给存东西
在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程序之后,若确实存在必要需求,犯罪嫌疑人家属仍有权利传送物品给他们,但必须注意的是,此过程中并不允许家属进行会见嫌疑人或被告的活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这类会见权利仅可委托特定的律师代表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若认为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看守所内进行进一步侦查或审判工作,应当在拘留期限(通常为3天)内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审查逮捕申请。但因某些特殊情况难以在3天期限内完成相关程序,这类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在提请时机上适度延展,总计可以将请求延期1至4个工作日。至于那些涉案范围较广、违法次数较多以及与其他犯罪团伙纠葛不清的重大恶性案件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个自然日。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需向人民检察院通报这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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