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他们并不会面临被正式提出诉讼的情况。然而,若经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调查之后,发现确凿无疑的证据,那么他们仍需接受再次发起的公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国家法律是严谨的,即便是嫌疑人有罪,也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定顺序进行走流程,是检察院进行下单批捕命令,然后是公安机关部门带着逮捕证进行逮捕,然后进行起诉出来,如果证件不足的,需要进行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书。
二、检察院没有批捕,拘留期间可以取保吗
身为辩护律师,我可以为我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如果人民检察院未批准对案件进行逮捕并给出声明之后,公安机关则须在接收到该通知信息后即刻释放我方当事人,同时应将其实际执行情况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报告。如果此案仍需进一步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故此,他们实际上并非面临着正式提起诉讼的情形。然而,若经过公安机关开展深入且详尽的补充调查后,出现了无可辩驳的确凿证据,那么他们仍然需要承担再次启动的公诉程序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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