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绑架罪判几年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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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国刑法框架下,绑架罪的惩处视具体情节而定。若以敲诈财物为目的,可能面临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重罚,附带罚金或财产没收。情节较轻者,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及儿童的绑架案,因儿童保护的需要,罪犯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制裁。判决将综合考量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
小孩子绑架罪判几年怎么判

一、小孩子绑架罪判几年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之中的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绑架犯罪刑罚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详细情形来决定的。倘若此类犯罪的目的在于敲诈勒索受害者的财务,抑或是将受害人扣押作为强行勒索的人身抵押品,那么犯罪嫌疑人通常将会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个人财产。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针对涉及到儿童的绑架案件,鉴于儿童的特殊身份与权益,法院在进行审判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绑架行为的动机、实施方式、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以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情节等。如果犯罪分子绑架儿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制裁。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根据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情况和情节,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小孩子绑架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典针对未满18岁青少年所触犯的绑架罪进行明确的量刑标准规定。常规来讲,分析绑架罪是否成立与价值赎金是否取得并无直接关联,仅需犯罪分子确实实施了绑架行为便符合绑架罪的既遂条件。对于年龄介于14至16周岁之间的青少年而言,倘若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以及抢劫、强奸及纵火、投毒、贩卖毒品、爆炸等严重犯罪行为,均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未成年罪犯,司法机关通常会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免除其部分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法规体系,对于所触犯的绑架犯罪行为的处罚,会详细考察其具体状况作为评判标准。如果被判定为以敲诈勒索财物为主要目的进行犯罪活动的话,可能将会遭受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伴随相应的罚款或者财产没收处罚措施。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绑架案件,则可能判处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进行罚款。特别是当涉及到儿童受害人的情况时,由于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需求,罪犯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法院会全面考虑犯罪动机、实施手段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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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被绑架,构成绑架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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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该如何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时的处罚原则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在内,更符合立法本意,既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条款,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理由如下:一是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样更坚持严惩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
一,应当判处死刑的,依然判处死刑,否则,可以考虑杀害未遂的刑法规定,既不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也不至于轻纵犯罪,从而减少死刑适用。二是有利于处理绑架中止。由于免除处罚以没有造成损害为前提,为鼓励犯罪行为人中止犯罪,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绑架中止的,在适用“处死刑”的法定刑的同时,还必须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因为绑架中止表现为在绑架过程中中止,绑架行为已经侵害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属于造成了损害。三是更符合立法本意。若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中的“杀害”,则有失偏颇,容易导致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不能直接适用绑架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准确定罪量刑。虽然《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其法定刑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但在具体量刑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原则。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如果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可以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更符合立法本意,否则,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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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三,杀害被绑架人是行为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定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重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就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结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态,即杀害被绑架人既包含的行为,又包含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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