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规定,一旦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并致使情节严重,便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针对某一特定案件已成功立案,那么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倘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则有权利再次启动立案程序。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同一犯罪事实,不得进行重复立案。另外,如若在案件审结之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这意味着原案中可能存在尚未被发现或者未被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此时便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再次启动立案程序。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对于新发现的与原案有关联的犯罪事实,应在原案基础上进行补充侦查或者重新审查。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结之后,如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是完全有权利再次启动立案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结案后涉案卡资金怎么处理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银行账户可能会受到冻结的问题,警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各类资产,例如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并且也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与个人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该类资产并不涉及到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办案单位就不能够实施扣押或冻结的操作。
然而,合法的资金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冻结的。对于那些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的罪犯,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受害者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若受害者已经死亡或者失去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样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尽管被告人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这并不影响受害者对被告人进行民事赔偿责任的追责。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如果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或者当事人不愿选择此种方式,则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那么民事案件将由法院暂时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倘若某人在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时,仍然为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或者是协助,并且该种行为已经严重到一定程度的话,那么他将被视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此项犯罪行为经过法院审理并得到裁决之后,如果又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相关证据被发现,那么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重新启动立案程序处理,但是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不能够进行重复立案。对于新发现的犯罪事实,应该采取补充侦查或者是重新审查原有案件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因此,在法院审理完毕之后,如果出现新的犯罪事实,的确是允许再次立案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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