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均具有针对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相关措施的权力。这就意味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皆有裁定权决定是否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行动。由此可见,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方面,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部门,都拥有相应的审批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谁有权批捕
在经过逮捕程序之后,若符合特定条件,则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关于具备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规定包括: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损害公众利益和安全;
3、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孕产妇或是正值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人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囯现今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公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都依法享有针对各个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相关措施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上述三个重要的司法机构都具备了裁决权,可以决定是否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上,无论是公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部门,他们都各自拥有着相应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