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解除被逮捕人员的羁押或者对已逮捕措施进行调整时,须尽快通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如若公安机关决定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等非拘禁措施,应及时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通报这一变更情况。尽管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逮捕措施的变更,然而其所蕴含的原则亦可广泛应用于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的变动。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样需要通知家属或相关利益方,以保证程序的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取保候审必须有担保人吗
在进行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时,当事人必须取得担保人才能够获得批准。作为担保人,他们的条件是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
首先,必须和案件没有任何瓜葛;
其次,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确保承担保证责任;
要享有人身自由以及相关的政治权利,不能够被禁锢于某种场合之中;
最后,要有稳定可靠的住所和可观可靠的收入来源。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由侦查机构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必须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特别出具一份保证书来规定其不得逃避司法调查或者阻碍其进行工作,同时也要随时准备接受侦查机构的传唤并能随时随地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特定对象采取解除羁押或者调整逮捕措施之际,必须立即向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进行通报。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所有涉及强制措施变更的情况,其中自然包含了取保候审的情形。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亦应当及时地通知到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相关方面,以保证整个程序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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