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在解除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际,迅速向被采取此项措施之人及相关各单位通报情况。这就明确了在任何时候,只要经过审理确认取保候审措施可以解除,便应当立刻通知被采取措施者以及与其利益攸关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后谁都不让见
在执行取保候审的阶段内,通常情况下,不允许与同案犯会面。
然而,若公安部门并未对嫌疑人与特定人员的接触做出限制,例如与相关罪行的同案犯,那么嫌疑人与任何人的接触均视为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在解除对被执行人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程序之中,须及时地将该行为人及相关各机构知悉解除了此等限制措施。这样的规定明确指出,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只要法院裁定取保候审措施可以解除,都必须立即通知被采取措施的当事人及其所涉及到的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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