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诽谤案件的立案管辖权问题,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此类犯罪往往属于由受害人提起告诉方能进行刑事立案的性质。然而,特别强调的是,若诽谤行为借助于信息网络这一途径得以实施,且被害人虽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却遭遇了举证难度加剧的困境,那么此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完成立案程序。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将有可能介入并协助完成对诽谤案件的立案工作。因此,总的来说,诽谤罪的立案管辖权通常归属于公安机关,但在特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亦可依法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以完成立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的立案证据怎么搜集
1.倘若恣意捏造、诋毁他人,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触犯侮辱罪。此种犯罪行为并不受媒介渠道限制,无论其是否借助互联网进行传播,皆须由被害人亲自提起诉讼方能启动法律程序。若在举证过程中遭遇困难,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寻求公安部门的协助。但需注意的是,若该行为已经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公安机关将会主动介入展开调查。对于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既可用到录音、录像、截屏等手段,亦可运用证人证言等形式来完成,诽谤罪的证据获取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而言,难度相对较低;
2.诽谤罪的主观要件必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散布的乃是足以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虚假信息,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必将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不良后果,且仍抱持着希望这一结果得以实现的心态。行为人的最终目的在于破坏他人的声誉。
然而,若行为人误将虚假事实视为真实情况予以传播,或者虽散布了某类虚假信息,却并无损毁他人名誉之意图,那么便不能认定其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一般需要在受害人主动提起诉讼后才能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然而,当此类案件是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时,如果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面临举证困难,上级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以完成立案工作。因此,诽谤案的管辖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亦可请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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