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性质是指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本质特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所拥有的职务权限之便,挪用其所在单位拥有的资金,作为其私人用途或借款给其他人,从而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指出,挪用资金罪共有三种犯罪形式:首先,当挪用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持续超出三个月期限时;其次,虽然没有超出三个月期限,但是挪用金额较大并且用于盈利性活动;最后,当挪用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时。根据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相应地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逐步提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在涉及到公众举报和提起公诉之前,若能及时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原单位,则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对于情节轻微者,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是什么人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究竟为何的问题,普遍观点都倾向于挪用资金罪属于身份犯,换言之,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同时,该罪的成立还需要“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际运用了职权方面的便利。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其所涉及的是个人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进行私人用途或者擅自将资金出借给他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指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第二种则是指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最后一种则是指将挪用的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活动。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和挪用金额,相应的刑罚也会有所区别,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地在提起公诉之前归还全部挪用的资金,那么法院将会酌情考虑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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