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写谅解书吗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出具谅解书,必须依据实际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若该起案件早已实现调解协议并由警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从轻处理的建议。而作为检察机关则应遵照相关法律依据,向法院提出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建议。如果原案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至遭受刑法惩罚,那么检察院有权对其发起不予起诉的决定;而法院也同样可以依法以从轻处罚形式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及其代理方有意在取保候审期间争取受害者的谅解,以便得到从轻处理,原则上是可以尝试与受害者进行协商,争取拿到受害者的谅解书。然而,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受害者自愿、真实表达意愿的基础之上,同时谅解书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正当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出具谅解书以及谅解书能否对从轻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如果谅解书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深刻的悔过之意,并且符合其他从轻处理的条件,那么它很可能会被纳入考量范围。但至于能否得到从轻处理,最终的决定权仍在司法机关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从理论上来讲,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去积极争取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书,从而力争获得从轻处罚。此举须建立在受害者同意、真实表达其意愿的基础之上,并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谅解书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方已经表现出诚恳的悔过之意,那么它很可能会对从轻处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最终能否得到从轻处罚的结果,仍然要由司法机构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决策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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