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既遂么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其并非既遂犯罪,而是典型的行为犯形态。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行为本身,以及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行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特定情况之一。一旦上述行为得以实施,便可视为犯罪已然成立,无需再对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的完全实现状态进行进一步的考量。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范畴,而非结果犯或者结果加重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列为重点人口
在醉驾者被依法宣告缓刑之后,他们将不被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内。需要明确的是,缓刑与被判定为实际刑期相比,缓刑实质上只是暂缓了实际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实际执行意味的服役;
此外,在法庭宣判缓刑之次日,犯罪嫌疑人便可获得释放,但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那些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均不得被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危险驾驶罪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设立的典型的行为犯,根据第133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本罪的认定仅需要证实驾驶者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存在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严重超载或者超速等任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即可,而不需要考虑其实施上述行为所带来的具体危害后果。这也就是说,只要驾驶者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便足以构成犯罪,充分彰显了行为犯的显著特征,与需要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评估的结果犯以及情节恶劣的加重犯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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