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明文规定,被拘押于刑期之内的犯人在符合若干具体规定后,可依法请求暂予监外执行,这当中也囊括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而急需保外就医的种种情形。正基于此,如果犯人无疑具备严重病情并经过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犯人,或者存在自伤自残倾向的犯人来说,他们将无法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刑事拘留能不能送人进医院
在当事人面临刑事拘留的特殊时刻,家属可以依法探访并赠送一定物品,例如更换干净的衣物、支付一定数额的零用钱或提供有助于身心健康的读物等等。
然而,这些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与详细的登记手续方可送达当事人手中。由于各个地区的看守所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关于此类事项的具体操作流程,建议您咨询所在地的相关机构获取权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
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
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依照我国《严格法律法规》第二百六十五条的明文规定,犯罪人员若在服刑过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亦被称为「保外就医」。然而,这一措施并不适用于那些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或者存在自我伤害、自残倾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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