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行是口头通知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策及解除事宜,通常情况下并非通过口头方式传达。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必须向相关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出具书面通知。与此同时,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满或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之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关联机构。因此,取保候审的决策及解除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而非口头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不行吗怎么办理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针对那些有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等轻度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可能会面临着有期徒刑以上严重刑法,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而不会对其自身以及社会带来潜在危害性的罪犯。在实际执行中,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通常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或者辩护律师向负责案件审理的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作为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现行之《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取保候审的决定与解除皆须以书面通知形式正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机构,而禁止采用口头通知等方式。此举旨在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及透明度,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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