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必须交现金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对于实施取保候审之人士,其所需交纳的保证金可依法存储于特定银行所设立的专属账户内,而非仅仅局限于当面交纳现金这唯一途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负责作出决定的相关机构将会全面权衡诸多因素,以合理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被取保候审者的个人经济状况等等。因此,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既可以选择传统的现金支付,亦可选择将相应款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内的其他各类财产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必须有担保人吗
在进行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时,当事人必须取得担保人才能够获得批准。作为担保人,他们的条件是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
首先,必须和案件没有任何瓜葛;
其次,拥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确保承担保证责任;
要享有人身自由以及相关的政治权利,不能够被禁锢于某种场合之中;
最后,要有稳定可靠的住所和可观可靠的收入来源。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就是由侦查机构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必须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特别出具一份保证书来规定其不得逃避司法调查或者阻碍其进行工作,同时也要随时准备接受侦查机构的传唤并能随时随地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对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其所必须缴纳的保证金额度,得以直接汇入特定的银行账户内,而非仅仅局限于用现金进行支付。在这个过程中,决策机关会充分考量到相关个体的经济实际情况等各方面综合性要素,以最终确定出适宜的保证金额度。同时,为了方便操作,交付款项的方式也相当灵活,既可选择现金支付的方式,亦或采用存款等财产形式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