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好久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时限并未明确做出规定。就常规而言,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应在取保候审主体自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由执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抉择。若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遵守相关规定,未有任何违反规约的行为发生,那么在解除非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保证金应于即时予以退还。但若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出现违规行径,保证金就可能面临扣除甚至不退的风险。关于具体的退还时间,这可能因个案的具体情节及执罚机构的最终决策而有所浮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金好退么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程序一般是在涉案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产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未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倘若法院最终裁定被告无罪,或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未对当事人施加任何刑罚,那么该笔保证金便应予以全额退回。
然而,如若发现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则该笔保证金有可能面临被依法没收的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原状并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然而,一般而言,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并未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尽快予以退还。反之,倘若存在违规行为,保证金则可能会被部分或者全部扣除,甚至不予退还。至于具体的退还时间,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执法机构的最终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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