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通知撤销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解除针对当事人采取的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措施,务必立即通告相关人员和负责该事项的单位。这就明确了,无论案件处在哪个环节,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只要他们认为不应再追究相关人等的刑事责任,或者原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他们都有义务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并且必须及时地将此决定告知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单位。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撤销申请,应该由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来进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谁通知解除拘留
在法律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解除通常是由有执行权的机关(亦即我们常说的公安机关)来予以实施和通知相关方的。当取保候审的期间即将到期或案件的实际状况出现了改变,那么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对取保候审的是否继续进行做出判断并形成相应的决定,同时将这个决定通知到当事人。这整个过程都是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解除任何形式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立即向相关的个人和单位发出相应的书面通知。无论是作为刑事案件执行机构的法院、检察机关抑或是公安机关,当他们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再需要面临刑事指控或其所处的拘留期限已经届满时,都必须及时地解除这些约束人身自由的措施,并且根据法律程序正式通知当事人以及他们单位的代表人。因此,撤销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当由作出最终裁决的机构,例如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宣告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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