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关于第八十六条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刑事拘留以及逮捕之后将依据如下程序执行:首先,公安机关需于被拘留者被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对其的首次讯问;其次,若在讯问过程中发现被拘留者并不具有应予拘留的正当理由,那么公安机关立即对其予以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最后,对于已经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或者是已过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员,公安机关均须立即释放该人士,并为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被拘捕者的权益得以充分尊重与维护,同时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性与高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逮捕一般多久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公民遭到公安部门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他们将有资格在3至7个自然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以请求批捕该案件;
然而,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还是结伙作案等问题,此时提起申请批捕的最长期限可能会延长至30个自然日。在检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在自收到之日起的7个自然日内就此作出裁决;因此,刑事拘留的实际批捕期限通常在10至37个自然日之间波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公安部门对于被实施刑事拘留以及实行逮捕的人员,均需于被相关措施执行完毕之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初次审讯。在此过程中若发现无拘留依据,须即刻释放当事人并出具相关书面释放证明文件。而对于已经由法院或者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涉案人员,同样需要遵照程序当即释放,同时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释放证明,以此来切实保护被拘押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审判程序得以公正、高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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