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没收到传票会怎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有效期即最后截止日期,应严格限定在十二个月之内。倘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若发现有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之情形,或者取保候审的时限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者及相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收到任何传票,这很可能表明相关机构未能及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亦或是未按规定向被取保候审者和相关单位进行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应尽快与相关机构取得联系,以获取详细信息并请求解除取保候审。若相关机构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取保候审者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没收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者,其所持有的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会由所在辖区内的派出所代为妥善保管。相较之下,对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则需扣留身份证明文件以备查验。所谓“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针对犯罪嫌疑人临时性不予羁押的特殊处理办法。该措施多适用于情节相对轻微且无需实施拘留或逮捕行为,但仍须对嫌疑人人身自由施加一定量限制的案件。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则通常由负责案件侦办的公安部门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十二个月的规定。如若在规定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确认不应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追责时,必须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向相关当事人发送书面通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到法院传票,这可能意味着取保候审措施尚未得到及时解除或者通知。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主动与相关机构取得联系,以了解具体情况并请求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倘若相关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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