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取保候审之决定在公诉环节未能得到采纳,即国家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该不起诉决定。倘若公安机关的异议未获接纳,则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这就意味着,若取保候审之决定未被公诉,公安机关享有通过复议及复核程序以争取其决定获得认可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缴获保证候审并非意味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其本质上仅仅是一种限制性的司法程序,允许被告或者违法行为人在法庭介入审理之前,能够暂时摆脱监禁并在外等待处理。是否给予刑事惩罚主要依赖于案件真实情况及相关证据的支持力度,以及由法官做出法律裁决后的最终决定。倘若法院认定被告确实构成犯罪,那么他们将依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刑罚制裁。
然而,缴获保证候审这项程序有助于确保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同时也能防止过度拘禁等不当现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若在公诉阶段取保候审的决定未能被采纳,即当国家检察机关宣布将对案件不予起诉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针对此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申请。若公安机关的异议未能得到接受,那么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这就意味着,如果原先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并未被公诉采纳,公安机关仍享有着通过复议和复核程序来努力争取让自己的决定得到认可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