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不会限制见面
取保候审制度规范情形下,通常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进行接触产生任何限制,唯独在特定条件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描述的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案情,针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要求,即禁止其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系。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则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同时还需承担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接受监视居住甚至是逮捕等法律责任。因此,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接触行为加以限制,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及司法机关的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会不会留案底
在法律制度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等同于留下案底记录。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取保候审的实行对于被采取者而言并无显著影响;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人员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判定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那么他们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正常的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被控告人和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自由接触外界人员的权利。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则具备依据具体案情,对于取保候审的被控告人进行接触行为加以适当限制的权力,比如禁止他们与某些特定人士进行会面或者通讯交流。如果这些规章制度遭到违规违背,那么将会引发诸如保证金被没收、需要重新缴纳、寻找保证人、实施监视居住乃至面临逮捕等法律问题。据此可以看出,究竟应否应行接触限制,其决策权在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相关司法机构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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