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有权对涉案人员进行传唤,然而,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长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殊且严重,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则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可以立即启动传唤程序,但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拘留多久后可以取保候审
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倘若符合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标准,则犯罪嫌犯以及被告人有权立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取保候审。而接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将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就做出回应并予以决定。若对强制措施加以变更的请求未予批准时,应将此事项通知至申请人,同时也是应当详细说明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执行刑事拘留后,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将涉案人员传唤至相关场所接受调查询问。在此过程中,传唤期间以及拘传时间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整整12个小时。然而,倘若案件情势严峻、性质恶劣,需要实施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性手段来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的话,那么传唤时间以及拘传时间的累计总数也不得超越24个小时。因此,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可立刻启动本法赋予他们的传唤权力,但同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前述法律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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