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过还能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具备以下情形者,可对其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首先,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者,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最后,对于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若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那么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前提下,他们仍有可能符合再次取保候审的要求。举例来说,倘若他们的状况有所改变,比如病情得到缓解、哺乳期已过,或者刑期可能降至有期徒刑以下,他们便可以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是否批准再次取保候审,则需视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出他们可能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不符合其他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很可能不会被准许再次取保候审。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尽管曾获得取保候审的人士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依然有可能符合再次取保候审的资格。至于是否批准再次取保候审,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过还可以再取保吗
在取保候审的期间内,若满足了特定的条件,从理论上来讲,当事人有权利再次提出申请以获得取保候审。
然而,这其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案情与法律规定,最终的决定权将交由司法机关进行严格的审查。通常来说,只要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且当事人并未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试图逃避侦查的情况,那么他们便有可能得到批准,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可能被判刑罚相对较轻;交付执行后可能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有期徒刑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因身体原因导致无法自主生活;处于怀孕或哺乳阶段的妇女;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尚未办结。尽管已经通过一次取保候审获得自由,但如果事态出现变化,例如病情有所改善、哺乳周期终结或刑期相应减少等,仍然有机会二度申请取保候审。批复与否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具体案情和司法部门的裁定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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