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证明在哪里
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身份证明通常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出具。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担任担保人者需具备若干特定条件,如与本案无关联、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实际能力、享有人权及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任何限制、同时具有相对稳定的居住场所与经济收入等。若担保人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便可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开具担保人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开证明吗
在采取保释等待审判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特殊的证明文件。
然而,取得保释机会需要提供保证金收据或是保证协议等作为参考资料来支持这项决定。当公安机关开始执行保释措施之时,他们将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件进行记录备案。自当事人获得保释批准之日起,其本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时向相关机构报告自己的行踪,且需随时配合司法部门的召唤与其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通常情况下,被取保候审人的担保人身份证明书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出具的。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作为担保人必须符合一系列特定的条件,例如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关联性、有足够的实际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享有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且未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同时拥有相对稳定的住所以及稳定的经济收入等等。如果担保人能够完全符合以上所有条件,那么他就可以向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程序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他们为其开具担保人身份证明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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