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取保候审如何办
当人民检察院启动取保候审程序之际,须严格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评估。倘若涉案人员满足该法条款所列举的(一)到(四)项条件之一者,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然而,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以明确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期限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责任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取保候审,同时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需要人做担保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申请人而言,并非必须有人提供担保才可获得批准。事实上,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无论是采取人的担保或是提供保证金作为保证形式,均为合法有效的取保措施之一。
具体来说,当申请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其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上述两项保证方式中的任意一项。
依据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出合理要求,即要求其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适当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实施与推动。
值得注意的是,虽担保人或保证金都被视为有效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适用的担保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与评估,进而决定是否批准其取保候审申请。当取保候审条件达到时,检察院会依法出具相关书面文件,并移交至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实施。在此期间,检察院需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刑事法律条款得以严格遵循,同时也需保证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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