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在此类涉案被告人受到不可抵挡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其经济状况陷入困顿之际,如无法按时足额缴纳所判罚金,其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提交延期履行债务、适度降低罚款数额或者全数豁免罚金的申请。在收到相关申请之后,由人民法院进行仔细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延期支付、减轻或者免除罚金义务的裁决。若被告人的确无能力按照判决要求缴纳罚金,并且在其名下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可能会决定对其所应承担的罚金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受贿罪处罚金是不用退赃吗
赃款的退还和罚金的交纳并非是两个相互排斥的选项,而是各自独立、相辅相成的法律程序。罚金是以货币为形式,通过国家政权以一种经济手段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其最终去处是归入国家财政。而赃款则需无条件地退还给受害人或依法上缴司法机关。退还赃款乃法定义务,不可规避;而罚金的裁量及数额,皆依照相关法律予以确定。因此,退赃与罚金之间并不存在选择关系,罚金必须如数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或私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控方受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无法避免之现实原因导致贫穷,从而无力承担相关罚金,那么他们可以考虑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寻求延期缴纳、调整罚金数额或者免于处罚。在此过程中,应尊重法院在审批申请时进行周密考察和严格审查的责任。当被告方确有经济困难以至于无履行能力,同时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会考虑其面临的实际问题酌情减轻或免除罚金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