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违法犯罪案件的追诉时效,应该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存在连续或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则自上述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才开始计算。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追诉时效期间再次实施犯罪活动时,之前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将从新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值得强调的是,此项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取保候审对追诉时效产生何种具体影响,因此,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本身并不会改变追诉时效的计算方法。换言之,追诉时效的计算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而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与追诉时效的计算并无直接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取保候审追诉期限规定几年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并不会对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关于刑事诉讼期限之规定,主要基于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所规定之最高刑事责任,普通犯行的责罚通常未超过五年;重嫌罪犯行则可能达到十年乃至二十年之久,如情节极其严重者,甚至可以追溯至二十年以前。
然而若犯罪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规定最高刑事责任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该案的诉讼时效便定为二十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在二十年后仍有必要追诉此犯罪行为,须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明确之规定,犯罪追究法定时效自犯罪行为产生或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在追诉时效内再度触犯法律,先前所涉罪名的法定追诉时效将予以重置。然而,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举措,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约束,并不会对法定追诉时效的计算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干扰或影响。换句话说,法定追诉时效是按照犯罪性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精确计算的,与是否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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