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关于曾经遭受过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能否申请办理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必须依据其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和判断。若此人能够满足该法规条款中所列举的某一种或多种情况,如可能被判定的刑期轻于拘役、身患严重疾病、孕期妇女或哺乳期母亲等等,同时假设在执行取保候审时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任何潜在危险,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倘若此人并不符合以上所述的条件,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况,那么他/她很可能无法获得批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此,对于是否能够成功申请办理取保候审这一事项,务必综合考虑具体案件的方方面面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过能开无犯罪证明吗
倘若曾遭受过拘留,然而却未按照严格的法院审判与判刑程序接受审判和被判定为罪犯,那么便可以成功开具出无犯罪纪录证明。犯罪记录实际上特指那些经历过法院开庭审判环节,并被判定为罪犯后产生的记录。仅仅是受到拘留处理并不足以被认定存在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曾经遭受过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能够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需要经过具体评估与判定。如果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预计所判处的刑罚较为轻微、个人身体状存在严重问题、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话,那么他们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的。然而,如果他们并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存在某些禁止性因素,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申请很可能会遭到拒绝。因此,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申请时,必须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进行深度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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