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有没有经济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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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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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鉴于犯罪行为直接引发了被害人身心受创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所以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其造成之经济损失予以经济赔偿。因此,关于强奸罪这一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若其行为致使受害者承受经济损失,那么犯罪嫌疑人理当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强奸罪有没有经济赔偿

一、强奸罪有没有经济赔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之明文规定,鉴于犯罪行为直接引发了被害人身心受创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所以在依法追究犯罪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其造成之经济损失予以经济赔偿。因此,关于强奸罪这一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若其行为致使受害者承受经济损失,那么犯罪嫌疑人理当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强奸罪有没有一个有效期

举报强奸罪确实具有时效性方面的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极刑——死刑,其犯罪追诉时效的年限设定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超过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则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追诉期限内如若受害者提出控告,无论法院、检察院抑或公安机关都应接受并予以立案调查,此种情况下将不再受制于通常的追诉期限所带来的约束。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我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正声明中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记载,对于所有因其本身犯罪行为而导致受害人身心俱损并带来的经济损失,我们不仅应依据法律严格追究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更需以经济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针对强奸罪这一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如果其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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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会有经济赔偿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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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犯了强奸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如何量刑 1.构成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2)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3)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奸淫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或者奸淫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奸淫的。 (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 (5)多次未成年人或者奸淫的。
在济南犯强奸罪怎样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如何量刑 1.构成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2)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3)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奸淫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或者奸淫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奸淫的。 (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 (5)多次未成年人或者奸淫的。
在济南,强奸罪量刑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如何量刑 1.构成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2)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3)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奸淫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或者奸淫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奸淫的。 (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 (5)多次未成年人或者奸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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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要经济赔偿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如对被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害,除了须依照法律程序接受刑事惩罚之外,还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倘若某人因涉嫌强奸等相关犯罪行为,致使被害者在经济方面蒙受损失,那么该犯罪分子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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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南犯下强奸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对于在济南犯下强奸罪怎么量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如何量刑
1.构成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的;二人以上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2)奸淫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7)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先适用的量刑情节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人数超过两人的,根据人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3)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根据次数增加基准刑的10%-50%。
(4)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妇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未成年人或者奸淫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奸淫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宿舍实施或者奸淫的。
(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或者奸淫的。
(4)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
(5)多次未成年人或者奸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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