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阶段还能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为强调三大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审判环节中均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此条款明确列举出四类具体情况,其中第(四)款明确指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这就意味着在审判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并且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都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审判阶段,取保候审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审判阶段还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哪些
在法庭审判的阶段里,被告人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这其中的关键要素包括:对于非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预计所判刑罚相对较为轻微、不存在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可能性以及能够为自身行为担保或者交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等方面的考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告人能够出席庭审并充分尊重司法程序,同时也防止其对司法程序造成任何妨碍和干扰。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法院手中,并且会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国家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进行审判流程处理的过程中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本条款详细列举出了四类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境,其中就包含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逮捕后,由于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判决而导致其羁押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这也就意味着,在整个审判阶段,只要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并且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审判阶段实施取保候审是完全合法并且切实可行的。